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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资本论》参考文献(列国志数据库?供交流用)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出版。

该著创立了所谓的“七类文献法”,用于进行指导中国经济学的研究和构建。

Ⅰ.马克思主义经典

《资本论》第1~4卷,人民出版社,2004。

《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资本论》第1卷(德文一版),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9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7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7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200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200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32卷,人民出版社,199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34、47卷,人民出版社,200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人民出版社,200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人民出版社,2009。

《剩余价值学说史》,郭大力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

《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

《剩余价值理论》,人民出版社,1975。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人民出版社,1997。

《机器、自然力和科学的应用》,人民出版社,1978。

《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84。

《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2012。

《列宁专题文集》,人民出版社,2009。

《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人民出版社,1950。

《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

《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

《毛泽东文集》,人民出版社,1993~1999。

Ⅱ.国学

《周易》(杨天才等译注),中华书局,2011。

《国语译注》(汪济民等),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2。

《老子译注》(罗义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论语译注》(杨伯峻),中华书局,1980。

《大学中庸译注》(王文锦),中华书局,2013。

《孟子译注》(杨伯峻),中华书局,2012。

《杨伯峻〈孟子译注〉商榷》(白平),中华书局,2013。

《楚辞译注》(董楚平),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吕氏春秋译注》(张双棣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新编诸子集成》,中华书局,1961~2014。

《史记》(韩兆琦译注),中华书局,2007。

《春秋繁露》(张世亮等译注),中华书局,2012。

《全唐诗》(彭定求等编),中州古籍出版社,2008。

《唐诗一万首精选》,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

《唐宋词鉴赏辞典》(唐圭璋等),安徽文艺出版社,2000。

《李商隐诗集疏注》(叶葱奇),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

《李清照全词》(刘瑜编),山东友谊出版社,1998。

《红楼梦》(周书文点校),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熊十力选集》(景海峰编),吉林出版社,2005。

梁漱溟:《人心与人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熊十力:《论六经·中国历史讲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熊十力:《原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熊十力:《新唯识论》,商务印书馆,2010。

中国思想家评传丛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2006。

国学大师丛书,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10。

Ⅲ.历史和思想文化

卜正民等:《中国与历史资本主义——汉学知识的系谱学》,古伟瀛等译,新星出版社,2005。

冯天瑜:《“封建”考论》(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哈维:《后现代的状况——对文化变迁之缘起的探究》,阎嘉译,商务印书馆,2013。

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侯家驹:《中国经济史》,新星出版社,2008。

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霍奇逊:《经济学是如何忘记历史的:社会科学中的历史特性问题》,高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Routledge,2001)。

金观涛等:《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增订本),法律出版社,2011。

金观涛等:《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

李泽厚:《历史本体论·己卯五说》(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

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

芒图:《十八世纪产业革命——英国近代大工业初期的概况》,杨人楩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

考茨基:《唯物主义历史观》,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

库诺:《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袁志英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帕特森:《马克思的幽灵——和考古学家会话》,何国强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斯考森:《现代经济学的历程——大思想家的生平和思想》,马春文等译,长春人民出版社,2006。

宋鸿兵:《货币战争》,中信出版社,2007。

唐庆增:《中国经济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1。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望月清司:《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韩立新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杨敬年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2011。

程恩富:《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史》第1~5卷,东方出版中心,2006。

张一兵:《资本主义理解史》第1~6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张之洞:《劝学篇》,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

Ⅳ.政治和哲学

AntonioGramsci,SelectionsfromthePrisonNotebooks,NewYork:InternationalPublishers,197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MartinHeidegger,TheQuestionConcerningTechnologyandOtherEssays,(trans.byWilliamLovitt),NewYork:HarperColophonBooks,1977.

阿尔都塞:《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陈越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商务印书馆,1984、2010。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鲍德里亚:《符号政治经济学批判》,夏莹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

鲍德里亚:《生产之镜》,仰海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鲍德里亚:《象征交换与死亡》,车槿山译,译林出版社,2006。

伯恩斯坦:《社会主义的历史和理论》,马元德等译,东方出版社,1989。

布哈林:《历史唯物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通俗教材)》,余大章等译,人民出版社,1983。

布洛维:《公共社会学》,沈原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程恩富等:《论推进中国经济学现代化的学术原则——主析“马学”、“西学”与“国学”之关系》,《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4期。

德赛:《马克思的复仇——资本主义的复苏和苏联集权社会主义的灭亡》,江澄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费彻尔:《马克思与马克思主义:从经济学批判到世界观》,赵玉兰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葛兰西:《实践哲学》,徐崇温译,重庆出版社,1990。

戈尔巴乔夫等:《未来的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4。

广松涉:《物象化论的构图》,彭曦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豪斯曼:《经济学的哲学》,丁建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郝敬之:《整体马克思》,人民出版社,2012。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59。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

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

洪银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人资本及其收入的属性——马克思资本理论的现代应用》,《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胡大平:《回到恩格斯——文本、理论和解读政治学》,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

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简新华等:《论社会主义资本理论的几个难题》,《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第4期。

简新华:《再论“资本中性论”——答侯廷智教授的商榷》,《中国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

梅洛蒂:《马克思与第三世界》,高铦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

拉布里奥拉:《关于历史唯物主义》,杨启潾等译,人民出版社,1984。

劳斯:《知识与权力——走向科学的政治哲学》,盛晓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刘永佶:《劳动主义》,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杜章智等译,商务印书馆,2009。

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白锡堃等译,重庆出版社,1993。

柯尔施:《卡尔·马克思——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阶级运动》,熊子云等译,重庆出版社,1993。

柯尔施:《马克思主义和哲学》,王南湜等译,重庆出版社,1989。

梅扎罗斯:《超越资本——关于一种过渡理论》,郑一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牟宗三:《历史哲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奈格里:《〈大纲〉:超越马克思的马克思》,张梧等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李秋零译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注释本)》,李秋零译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钱广华:《开放的康德哲学——重读“物自体”》,《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荣兆梓:《资本一般与公有资本》,《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10期。

施韦卡特:《反对资本主义》,李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施密特:《历史和结构——论黑格尔马克思主义和结构主义的历史学说》,张伟译,重庆出版社,1993。

孙中山:《三民主义》,九州出版社,2011。

孙伯鍨:《卢卡奇与马克思》,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孙正聿等:《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孙正聿:《“现实的历史”:〈资本论〉的存在论》,《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孙正聿:《〈资本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1期。

王东:《马克思学新奠基——马克思哲学新解读的方法论导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吴宣恭:《从生产关系的主导因素探讨中国经济学的主线》,《政治经济学评论》2010年第1期。

吴宣恭:《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根源和解决途径》,《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11期。

西美尔:《货币哲学》,陈戎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等译,商务印书馆,2003。

仰海峰:《形而上学批判——马克思哲学的理论前提及当代效应》,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杨志:《论资本的二重性——兼论我国公有资本的本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姚顺良:《马克思“三大社会形式”理论的原像——析望月清司对<大纲>解读的两个“贯穿”和一个拒斥》,《现代哲学》2011年第1期。

俞吾金:《从康德的“理性恨”到黑格尔的“理性的狡计”》,《哲学研究》2010年第8期。

俞吾金:《被遮蔽的马克思》,人民出版社,2012。

俞宣孟:《本体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

张一兵:《回到马克思——经济学语境中的哲学话语》,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Ⅴ.方法论

DavidHarvey,ACompaniontoMarx’sCapital,London:Verso,2010(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

DavidHarvey,ACompaniontoMarx’sCapital,Volume2,London:Verso,2013.

DincanFoley,Understandingcapital:Marx’seconomictheory,NewYork: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6.

HenryGreen,ThelogicofMarx,trans.byTerrellCarver,Oxford:BasilBlackwell,1980.

Leontief,Wassily.1938:“TheSignificanceofMarxianEconomicsforPresent-DayEconomicTheory.”AmericanEconomicReview,28(1):1-9.

阿尔都塞等:《读〈资本论〉》,李其庆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

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艾克纳:《经济学为什么还不是一门科学》,李敏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贝洛菲尔等:《重读马克思——历史考证版之后的新视野》,徐素华译,东方出版社,2010。

波普尔:《历史主义贫困论》,何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TheBeaconPress,1957)。

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杜汝楫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TheBeaconPress,1957)。

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查汝强等译,科学出版社,1986。

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石士钧译,商务印书馆,1992。

布朗等:《批判实在论与马克思主义》,陈静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丁堡骏:《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理论定位——兼与王峰明先生商榷》,《当代经济研究》2010年第10期。

凡勃伦:《科学在现代文明中的地位》,张林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

广松涉:《资本论的哲学》,邓习议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

汉兹:《开放的经济学方法论》,段文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科恩:《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种辩护》,段忠桥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科斯:《论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罗君丽等译,格致出版社,2010。

李建平:《〈资本论〉第一卷辩证法探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林岗:《论〈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方法和分析范式》,《当代经济研究》2012年第6期。

刘炯忠:《马克思的方法论与系统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刘召峰:《〈资本论〉中的“二重性”学说探论》,《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1期。

门格尔:《经济学方法论探究》,姚中秋译,新星出版社,2007(NewYorkUniversityPress,1985)。

米塞斯:《经济学的认识论问题》,粱小民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内田弘:《新版〈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的研究》,王青等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裴宏:《实体与形式对偶的劳动价值论》,《政治经济学评论》2012年第1期。

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王宪钿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

琼·罗宾逊:《经济哲学》,安佳译,商务印书馆,2011。

蒲鲁东:《贫困的哲学》,余叔通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

斯蒂德曼等:《价值问题的论战》,陈东威译,商务印书馆,1990。

默斯托:《马克思的〈大纲〉——〈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150年》,闫月梅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唐正东:《从斯密到马克思——经济哲学方法的历史性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王亚南:《〈资本论〉的方法》,《经济研究》1962年第12期。

王亚南:《再论〈资本论〉的方法》,《哲学研究》1963年第3期。

王峰明:《马克思经济学假设的哲学方法论辨析——以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问题为例》,《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威廉姆·肖:《马克思的历史理论》,阮仁慧等译,重庆出版社,2007。

维哥德斯基:《〈剩余价值学说史〉在马克思经济学遗产中的地位》,何易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5。

吴宣恭:《“人力资本”概念悖论分析》,《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10期。

谢富胜等:《人力资本理论与劳动力价值》,《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8期。

谢尔盖耶维奇:《卡尔·马克思的伟大发现——劳动二重性学说的方法论作用》,雎国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熊彼特:《从马克思到凯恩斯》,韩宏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许光伟:《实体与形式对偶说的逻辑不足和拓展方向——与裴宏博士商榷》,《当代经济研究》2013年第11期。

许光伟:《〈资本论〉中具有怎样的二重性学说——与刘召峰博士的几点交流》,《教学与研究》2014年第6期。

伊林柯夫:《马克思〈资本论〉中抽象和具体的辩证法》,孙开焕等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张五常:《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商务印书馆,2000。

Ⅵ.经济理论

Coase,Ronald.1937:“TheNatureoftheFirm.”Economica,4(3):386-405.

WilliamLazonick,CompetitiveAdvantageontheShopFloor,NewYork: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0.

白暴力:《财富劳动与价值——经济学理论基础的重构》,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布雷弗曼:《劳动与垄断资本——二十世纪中劳动的退化》,方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MonthlyReviewPress,1974)。

陈其人:《世界经济发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陈其人:《李嘉图经济理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陈其人:《亚当·斯密经济理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何新:《反主流经济学》,时事出版社,2010。

胡钧:《〈资本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兼论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资本论〉》,《政治经济学评论》2011年第3期。

胡培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主流地位不可动摇》,《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年第3期。

莱博维奇:《超越〈资本论〉——马克思的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崔秀红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杰弗·霍奇森(霍奇逊):《资本主义、价值和剥削——一种剥削理论》,于树生等译,商务印书馆,2013。

霍奇逊:《演化与制度——论演化经济学和经济学的演化》,任荣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3。

兰格:《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王宏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雷诺兹:《经济学的三个世界》,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2013。

李达:《经济学大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李建德:《经济制度演进大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柳欣:《资本理论——有效需求与货币理论》,人民出版社,2003。

卢森堡:《资本积累论》,彭尘舜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

卢森贝:《〈资本论〉注释》,赵木斋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

琼·罗宾逊:《经济学论文集》,顾准译,商务印书馆,1984。

曼德尔:《晚期资本主义》,马清文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

孟捷等:《金融资本与“阶级—垄断地租”——哈维对资本主义都市化的制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米克:《劳动价值学说的研究》(第二版),陈彪如译,商务印书馆,1979。

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巴曙松等译,中信出版社,2014。

汪丁丁:《新政治经济学讲义:在中国思索正义、效率与公共选择》,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沈越:《论古典经济学的市民性质——马克思市民理论再探讨》,《经济研究》2013年第5期。

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经济理论批判绪论》,巫宝三译,商务印书馆,1963。

荣兆梓等:《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通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荣兆梓:《企业制度:平等与效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王亚南:《中国经济原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

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段毅才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FreePress,1985)。

吴宣恭:《论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方式范畴》,《当代经济研究》2013年第3期。

许光伟:《论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协同创造价值——关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现代化的一般思考》,《当代经济科学》2003年第2期。

许光伟:《再论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协同——从马克思的协作理论说起》,《制度经济学研究》2004年第1期。

许光伟:《中国国有企业历史特性分析》,《经济评论》2008年第1期。

许光伟:《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角度再谈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改革开放30年成功实践的理论启示》,《当代经济研究》2008年第10期。

许光伟:《生产要素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建构性分析——实践逻辑域中的思考》,《经济学家》2012年第8期。

许光伟:《发生学与中国经济学建构:一个引论》,《中国经济问题》2013年第2期。

杨继国:《价值运行论纲》,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杨继国:《论虚拟经济的特殊“供求规律”》,《厦门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杨小凯:《经济学——新兴古典与新古典框架》,张定胜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余斌:《45个十分钟读懂〈资本论〉——余斌的解说》,东方出版社,2011。

张忠任:《数理政治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Ⅶ.其他

艾凯:《最后的儒家——梁漱溟与中国现代化的两难》,王宗昱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麦克莱伦:《卡尔·马克思传》(第三版),王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许光伟:《马克思企业理论:现代范式》,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2007。

《马克思主义思想辞典》,陈叔平等译,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

《毛泽东一九三六年同斯诺的谈话》,人民出版社,1979。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伯恩斯坦文选》,殷叙彝编译,人民出版社,2008。

《拉法格文选》,人民出版社,1985。

《卢卡奇自传》(杜章智编),李渚青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

《王亚南文集》,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1989。

《卫兴华自选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严复集》,中华书局,1986。

许光伟_?

许光伟[1]??(概述图来源[2]??),《保卫〈资本论〉》一书作者。[3]??当下一位写作风格特立独行的历史经济工作者、研究者。[4-5]??1971年8月生于安徽滁州。[2]??工作于江西财经大学,教授[1]??、硕士生导师[6-7]??。涉猎《资本论》[1]??、当代中国经济[1]??、企业理论等多个研究领域与专业方向。[1]??目前从事中国经济学研究。[2]?

本着“多路进,狭路退”的治学理念,酝酿了十载,运思了十年[8]??,于2014年底推出学术成果《保卫〈资本论〉》[9]??,副标题:经济形态社会理论大纲[3]??。其贯串了许光伟教授的前期成果[10-11]??:各个研究路径和类型的学术论文[12]??,贯串其所喜爱之历史和文化。[9]??由于信奉中华历史和世界历史“和而不同”,致力于书写“学术整史”逻辑[13]??,于是演绎出“国学马克思主义[13]?+?中国经济学”[14]??的相生相克[15-16]??的经济思维来[14]??,使学术呼吁成为了实实在在的话语行动。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历程】

(一)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历史最悠久。1898年在戊戌新潮中诞生的第一所高等学校,后易名为北京大学的京师大学堂,从一开始就在她的专门学第三门“高等政治学”内设有法律学课程。1902年根据清政府《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的规定,在大学专门分科政治科内设法律学目。1904年1月修订大学堂章程,改大学专门分科为分科大学堂,在政法科大学堂内设法律学门。1917年,国民政府对北洋大学与北京大学进行科系调整,北洋大学改为专办工科,法科移并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工科移并北洋大学。

(二)法律学门学制四年,所设课程分为两类。一类为主课,设:法律原理学、大清律例要义、中国历代刑律考、中国古公历代法制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各国宪法、各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各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各国商法、交涉法、泰西各国法(罗马法、英吉利法、法兰西法、德意志法)。另一类为补助课,设:各国行政机关学、全国人民财用学、国家财政学。学生读完主课和补助课,尚可随意选修其他课程。修业期满,写出毕业课艺及自著论说,即为毕业。王家驹、程树德、芬来森(英国)、李方、王基磐、陈籙、沈觐扆、冈田朝太郎(日本)、白业棣(法国)、博德斯(法国)、震均鋆、科拔(英国)、王宝田、嵇镜、徐思允、巴和,为政法科最初的教员。

(三)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将学款移作他用,京师大学堂处境艰难。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京师大学堂复又开学。教育总长蔡元培着手改革旧教育制度。5月改京师大学堂为国立北京大学校,改大学堂总监督为大学校长,以严复任之。1913年2月,改政法科为法科,以孙祥龄为学长。是年法科法律学门招新生一班。1917年1月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在全面改革北京大学旧制的同时,对法科也进行一系列改革。11月聘李大钊为北京大学图书馆主任,兼为法律学门讲授社会立法;聘周家彦、左德敏、徐崇钦、黄振声、徐墀、黄右昌、陶履gōng、胡钧、马寅初、张祖训为法科本科教授;王彦祖、郭汝熙、朱锡龄、韩述组、林损、李景早、黄国聪、伦哲如、黄振华为预科教授;废政府官吏为专任教员。同时还改定了课程。年底,法律学门有本科生206人,预科生222人,成为全校大的学门。在改革法科教学制度的同时,在法律学门还设立法律学门研究所,以黄右昌为主任,聘王宠惠研究比较法律、张嘉森研究国际法、周家彦研究行政法、罗文斡研究刑法、左德敏研究保险法、康宝忠研究中国法制史、陈长乐研究美国宪法、王景歧研究中国国际关系及各种条约、徐崇钦研究商业及工厂管理法。1918年在体制上又出新举措,由黄拔声、黄右昌、梁宓、王景歧、孙孝移、雷孝敏、周家彦、康心孚、左德敏、陈介、鹏屠振、余启昌、何基鸿、组成法律学门教授会,实行教授治门。1919年旋又将法科法律学门改为法律学系,设系主任一人,由该系教授会选举产生。还将旧学制中均为必修课的各门课程,改为半为必修、半为选修课程。学生选修课程,可选该系课程,亦可选他系课程。这些改革措施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教师教书,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师生思想活跃起来,经常参加新闻研究会、哲学研究会、马克思学说研究会等团体举办的学术讲座,学习世界上先进的文化思想,投身新文化运动,参加五四爱国斗争,并组织法律研究会研讨国内外一系列重大法学问题。自此,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渐成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和科研的重要阵地。

(四)20年代,法律学系的课程设置日趋完善,师资力量有所增强发展,但后期由于北京大学屡有变故而法律系亦因之多有变动。1924—1925年,法律学系课程已达30余门,教员人数亦有所增加。所设必修课有:民法总则、民法债权总论、民法债权各论、民法物权、民法亲属、民法继承、民事诉讼法、商法商人通例公司条例、商法商事通例票据船舶、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刑事诉讼法、宪法学、行政法总论、行政法各论、外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经济学原理、专门研究(以论文和译书为研究方法)。选修课有:法律哲学、社会立法论、中国法制史、罗马法、刑事政策、法院编制法、破产法、法医学、社会学、财政学总论、第二外国语。主要教员有:余qǐ昌、张孝移、王世杰、张志让、梁仁杰、左德敏、林志钧、黄右昌、陈瑾昆、石志泉、白鹏飞、李浦、燕树棠、夏勤、杜国庠、程树德、林彬、冯承均等。然而1927年7月奉系军阀张作霖政府取消北京大学,将北京的九所高校合并为京师大学校,并北京大学法科到北京法政大学,称法科第二院,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复将京师大学校改为中华大学,8月16日又改为北平大学。迫于北京大学师生要求复校的强烈抗争,1929年8月南京政府恢复国立北京大学的名称,法律学系也随之恢复成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五)1930年12月,蒋梦麟任北京大学校长后,仿照美国改革教育制度。对法学教育的改革在于:设法学院,以周炳琳为院长。法学院设政治、经济、法律三系。法律系主任为戴修瓒。系设系务会议,由系主任及该系教授副教授组成,系主任为主席。法律学系课程分必修和选修两种,师资颇可观。必修课:党义(王先强)、政治学概论(浦薜凤)、经济学概论(卢郁文)、心理学(樊际昌)、国文、第一外国语、第二外国语、民法总则(燕树棠)、民法物编(余启昌)、民法债编总论(刘志敭)、民法债编各论(戴修瓒)、民法亲属编、民法继承编(林彬)、特种民事法(公司法、何基鸿,保险法、李浦,票据法、海船法,(戴修瓒)民事诉论法(李怀亮、石志泉)、刑事诉讼法(陈瑾昆)、刑法分则(林彬)、罗马法(赵之远)、强制执行法(于光熙)、行政法各编(白鹏飞)、国际公法(王化成)、国际私法(燕树棠)、英文法律选读(燕树棠)。选修课:中国法制史(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专题研究(程树德)、法理学(赵之远)、社会学(许德珩)、德国法(何基鸿)、破产法(王家驹)、劳工法(何基鸿)、法医学(刘北霖)。学生学习实行学分制,每年上课至少在28周以上,四年修满132学分即为毕业。第一、二学年每学期选习至多不得超过22学分,第三、四学年每学期至多不得超过18学分。学生毕业,得学士学位。1934年成立法科研究所,由院长兼主任,负责培养法学研究生。

(六)1937年平津沦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奉命南迁,于长沙组成长沙临时大学。38年春旋又迁往昆明,改校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此间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的部分师生奔赴抗日前线,部分师生编入西南联大法商学院,历时8年。法商学院由法律学系、政治学系、经济学系、社会学系、商学系组成。由于组成西南联大的三校中,只有北京大学有法律学系,因而联大法商学院的法律学系即为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西南联大8年期间,法律学系主任为燕树棠。其间先后在法律学系任教的教授除燕树棠外,有戴修瓒、蔡枢衡、芮沐、费青、陈瑾昆、罗文干、张企泰、李士彤、李祖荫、章剑、马质夫、赵凤喈;副教授有林良桐。联大法律学系注重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两方面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亦注重这两者的兼顾。所设课程有:国文、英文、中国通史、逻辑、自然科学、西洋通史、哲学概论、社会学、政治经济学、法学绪论、民法概论、宪法、国际公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民事诉讼法、商法、公司法、破产法、行政法、中国司法组织、中国法制史、国际私法、劳工法、社会立法、法理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海商法、保险法、民事执行法、程序法、土地法、票据法、刑事政策、法医学、毕业论文。学生实行学分制,读完140学分左右方可毕业。每年招生20名左右,8年间在联大法律学系就读学生约200名,研究生3名。法律学系许多师生积极参加了爱国学生运动。

(七)1946年5月,西南联大结束,三校复员。北京大学重迁北平,于是年秋开学。法律学系与政治学系、经济学系合为法学院。至共和国成立,其间法律学系主任先后由法学院长周炳琳和教授冀贡泉、费青担任。课程体系进一步完善,师资力量亦有加强。课程方面,增加了比较宪法、司法制度研究等。此间在法律学系先后担任教授的有:燕树棠、费青、蔡枢衡、戴修瓒、芮沐、戴剑、李士彤、黄觉非、刘志yáng、冀贡泉、李祖荫、王克勤、张忠德、赵凤喈、龚祥瑞、严景耀(兼);副教授有汪暄。本科生和研究生人数亦大大超过西南联大期间累计达600多人。处于中国革命趋于胜利前夕的法律学系师生,积极参加了进步的学生运动。

(八)1949年新中国的诞生,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带来变革的曙光。法律学系对课程设置作了较大调整。设有马列主义法律理论、国家法、新刑法原理、新民法原理、宪法原理、婚姻法、国际公法、审判工作、商事法原理、犯罪学、法医学、政策与法令、苏联法律研究、名著选读、国际公法研究、国际私法、毕业论文等课程。学生除学习这些专业课程外,还要学习其他系开设的一些课程。课程仍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共和国诞生前在法律系任教的教员此时多还在系任教。张志让、何思敬等教授曾来系兼课。1952年,新中国实行院系调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并入北京政法学院。由著名法学家、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钱端升教授出任北京政法学院首任院长。

(九)1954年,在政务院副总理、中央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的直接指导下,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得以重建。司法部教育司司长陈守一受命出任重建的法律学系第一届主任。“依靠老干部,大力培养青年教师,吸收有真才实学的老教师,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作用”,是重建法律学系的指导思想。1954年8月,法律学系新一届教职工41人在北京大学集结。他们分别来源于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政法机关和北京大学。其中包括一批欧美留学归来的教授、学者。1954年9月12日,北京大学校长马寅初教授郑重宣布法律学系重新成立。重建后的法律学系设有系办公室、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国家法教研室、民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资料室。1956年8月,在原有四个教研室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国家与法的历史教研室、审判法教研室、国际法教研室。当时法律学系办系指导思想和制定教学计划的基点是:“学习苏联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195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195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锡五都来系作过报告。法律学系教学计划从1954年至1966年前,先后共有六次较大的变化,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改,几次教学计划的修改特点大致如下:

(一)学制:由四年制改为五年制。

(二)培养目标:开始为政法工作者、法律高级专门人才;五年制时期为法学家、政法研究人才与师资、理论研究人才。

(三)法律专业课程(包括选修课),建系初期介绍苏联法学的课程略多些。

1954年法律专业课26门课程中苏联课程比重较大,约有七门,中苏内容结合的课程约有六门,共十三门课,占法律专业课一半。

1955年法律专业课31门,主要以讲中国内容课程为主,取消了苏联民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行政法及法院组织法。合并了苏联与人民民主国家法,将法医学改为必修,增开了国家与法的理论专题、检察监督、司法统计。

1956年法律专业课27门必修课中取消了苏联国家与法的历史,苏联财政法,增加了政治学说史,我国的农业合作社法。

1959年法律专业课26门课中必修课中增开了人民公社规章制度,公检法组织与任务、资产阶级国家法、国际关系史、资产阶级民商法、罗马法。

1960年法律专业课19门,其中将刑法学、诉讼法、婚姻法等六门课合并为政法业务课,增开了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介绍。

1961年至1966年教学计划基本无多大变动,法律专业课程为21门课,增开了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读,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现代资产阶级法与批判,将刑、民法改为刑事政策与法律和民事政策与法律。重建后的法律学系第一次科学讨论会,是在1955年五月四日举行。法律学系自重建系以来,每年校庆,均举办科学讨论会。许多优秀论文参加学校评选,有的参加高校评选。

由于法律学科的实践性强,师生注重教学与社会实践的结合,广泛参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起草,经常出席国家机关的有关会议,并在法院审判活动中担任陪审员和律师。系主任陈守一教授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筹委会主任;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专业课程的教师十多人,担任兼职律师,多次担任重大民事、刑事案件的代理人和辩护人。195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审判日本战犯、有重大影响的李万铭诈骗案等,该系兼职律师都曾出庭辩护。此间对外交流活动主要是与前苏联东欧国家进行,陈守一教授等曾四次出访前东欧国家,后者也有学者多次造访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从1954年到1956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每年招生120名左右,其中约半数来自在职干部。

(十)从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前,由于政治运动和劳动的增多,法律学系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受到冲击。“反右”、“反右倾”、“大跃进”等,历史性地与法律学系师生的生活纠葛在一起,留下诸多沉重的回忆。在这一时期,教学计划中增大了劳动锻炼、实习和社会调查等方面内容的比重。学制改为五年。培养目标为“政法研究人才和师资”、“政法工作者”、“理论研究人才和师资”等。

1960年将民法和刑法教研室合并为业务教研室。这十年中招生虽不曾中断但招生人数每有降低。1962年仅招生19人。本科生从1957—1966年共计招收约360人。1959年开始招收三年制研究生,至1966年共招收24人。

(十一)文化革命十年中,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受到严重冲击。1970年,宣布了取消法律学系的决定。由于法律学系教职员团结一致,据理力争最终使法律学系得以保存,成为全国仅有的两个免遭解散厄运的政法院系之一。教职员基本没有分散,图书资料基本没有流失,为以后恢复教学和研究工作保存了力量。1966—1971年6年间法律学系没有招生,也没有其它形式的教学活动。1972年,一批教师在刚刚得到平反之后,即致力恢复正常的教学工作。首先开办了北京市政法、公安干部短训班,随后举办了华北五省市政法干部培训班。197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学系三十六名教职员合并到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恢复时他们中绝大多数又回到中国人民大学。1974—1976年,法律学系连续招收三届共计150余名工农兵学员,并同时举办多期干部培训班,为恢复法学教育和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这期间开设的课程逐渐增多,为几届工农兵学员及干部培训班学员开设的课程已有20余门: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法制史、中国宪法、外国宪法、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劳改法、刑事侦查、国际法、法律文书等。

(十二)1977年,随着正常的招生制度在全国得以恢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迎来新的转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律学系进入了大发展的新时期。在新时期,法律学系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逐步得以明确;把法学教育、研究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结合起来,同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法制建设结合起来,建设一流的师资队伍,设置先进和完备的专业体系和课程体系,加强学术研究、多出优秀的学术成果,培养一流的、多层次的法学人才,促进和发展国际法学教育和法律文化的交流,使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成为法学教学与法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国家、人民做出应有的贡献。2009年,法律学系已成为北京大学最大的系之一。自1977年以来,先后担任法律学系主任的有陈守一、马振明、张国华、赵震江、魏振瀛、吴志攀。

(十三)新时期伊始,法律学系即把师资队伍建设当作中心工作之一,招回和调进一批教学骨干。从1979年起,每年开展评定职称工作。同时注意挑选毕业的博士、硕士留系任教,注意吸引在国外学有所成的博士、硕士回系、来系任教。到1998年2月,全系在编教职员112人。其中教授31人,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职称的41人。在编和返聘教授中有博士生导师21人,享受国家级突出贡献津贴的28人。教师中获博士学位的有24人。另外,有一批知名人士受聘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兼任教授。

(十四)法律学系经常注意教学研究机构的建设。到1998年2月已设9个教研室;法学理论教研室、法律史教研室、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刑法与犯罪学教研室、民商法教研室、经济法教研室、国际经济法教研室、国际法教研室、诉讼法与司法鉴定学教研室。其中法学理论和国际法为国家教委批准的重点学科;另有资料室和办公室等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机构,先后成立了由法律学系代管或隶属于法律学系的12个研究机构;国际法研究所、经济法研究所、犯罪问题研究中心、科技法研究中心、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立法学研究中心、金融法研究中心、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法制信息中心、劳动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税法研究中心。另设有同和律师事务所,燕园法律事务所,司法鉴定室。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这些研究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中,有的是国内所仅有的,有的是国内最先设立的。

(十五)专业体系和课程设置体系,是法律学系在新时期中发展尤快的环节。首先,就本科生的专业和课程设置来说:1979年,根据当时的急需在全国率先增设了国际法学专业,1980年又率先增设了经济法学专业,1993年再增设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这就形成一个包括法律学专业、经济法学专业、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学专业在内的在国内属于尤为完整的法学专业体系。在发展专业体系的同时,法律学系的课程设置体系不断发展。经多次调整,1993年开始,本科生进校后任选专业,学满两个专业学分的可取得双专业毕业文凭。与此同时,再次修订教学计划,贯彻“加强基础,淡化专业”的精神,加强了基础课比重。全系所开本科生专业课程已逾70门。其中全系各专业必修课17门: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概论、合同法、刑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律师实务与律师道德;法律学业必修课6门: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企业法/公司法、司法鉴定学、犯罪学、劳改法;经济法学专业必修课9门: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划法与投资法、财政法与税法、金融法/银行法、会计法与审计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国际法学专业必修课8门:中国外交史、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海洋法、航空航天法、国际司法判例、专业外语;国际经济法专业必修课8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专业外语;全系各专业限制性选修课23门: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立法学、当代西方法律思潮、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法律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国宪法、公务员法、罗马法、外国民商法、实用刑法学、青少年法学、外国刑法、刑事侦察学、刑事技术概论、法医学、保险法、中国经济立法史、司法精神病学、外国婚姻法、票据法、国际税法、国际法与国际组织专题。除专业课程外,还有若干门全校性公共课程。其次,就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课程设置来说:经过这些年发展,到1998年,已有12个专业36个研究方向招收硕士研究生。这12个专业分别是: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国际法、环境法;法律学系有八个授予博士学位的专业,它们是: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宪法学、刑法学、国际经济法、国际法、环境法、经济法。

(十六)法律学系注意将教学与学术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鼓励教员开好课、多开课、开新课,鼓励教员钻研学术、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到1997年,全系在新时期共编撰各类高等法学教材近百部,出版学术专著一百六十余部,发表论文一千四百余篇。各类工具书60余部。教材中有30余部系由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员主持或参与国家教委、司法部组织编写的统编教材。获奖教材为:《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宪法学概论》、《民法教程》、《民事诉讼法教程》、《国际法》、《经济法原理》等等。

专著中有许多是属于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许多教材由于编写与出版早、质量好,在法学教育界起了良好的作用。

法律学系还于1978年创办了《国外法学》杂志,1988年又改刊为《中外法学》。法律学系法律图书馆是保存、管理图书资料工作进行得较好的图书馆。法律学系研制的《CHINALAW电脑辅助法律研究系统工程》,建立了中国法律数据库,填补了国内法学领域的一项空白。由香港知名人士邵逸夫先生捐款和国家教委拨款投资兴建的“法学楼”于1993年3月交付使用,为法律学系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物质条件。

(十七)培养人才是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最主要的任务之一。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已形成高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模式。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各具特点,但它们的共同点在于:要求学生或学员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在不同程度上分别掌握该专业所需具备的理论、知识和能力。一方面,为适应社会的实际需求,既重视基本理论又重视从实践出发,培养实用性专业人才。另一方面,随着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学生中比例的增加,更重视社会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从1977年到1997年,共招收本科生2906人,其中除1989级至1992级本科学生因军训实行五年制外,余皆实行四年学制。从1978年到1997年,共招收硕士研究生1402人,硕士研究生班约50人,博士生178人,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二百余人。自1977年以来,授予法学学士学位2418人,硕士学位887人,博士学位71人。1993年,面向全国招收已获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35人,攻读法律课程,成为该系首批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从1993年开始,为提高在职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推动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为国家培养较多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律学系在北京、深圳、汕头、昆明、广州、烟台等地举办硕士学位课程研修班。从1985—1988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干部法律专修科,共培养大专层次学员600余人。1983—1989年承办经济法干部专修科,培养学员110人;1986—1990年为全国武警干部举办法律专科函授班,四年中,培养大专层次的毕业生5000人左右,并先后承担北京地区的函授教学任务及部分省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材编写和教学辅导任务。1985—1990年,支持烟台大学、宁波大学等创办法律学系。1980—1993年,与北京市司法局、九三学社联合创办北京市法律业余大学。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的教职员也参与了北京大学分校法律学系的创办和管理。1988至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教委决定成立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成为该中心的基地之一,每届招收学员60至70人,十年中为全国法院系统培养各类干部600余名。经国家教委批准,从1987年起与香港树仁学院合办法律本科文凭及学位教育,到2009年已招收11届,共1800余人,其中已有400多人获学士学位;从1991年始,又在法律本科文凭及学位教育的基础上,在香港招收民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到2009年已招7届,两专业共招硕士研究生70余人,1994年首届硕士学位学生毕业,有13人通过论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与香港树仁学院合办法律本科文凭及学位教育以及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为香港回归培养了一批法律专门人才,该项教育荣获1997年北京市普遍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这十数年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招收学生、学员的人数、授予学位的人数培养人才的人数,大大超过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总人数。

(十八)法律学系还是全校对外学术交流活动最为活跃的系之一。文化大革命以前,法律学系被列为绝密专业,对外交流活动很少。解密后,对外交往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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