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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易经研究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易经研究协会(CHINAYIJINGRESEARCHASSOCIATION)

第二条中国易经研究协会(CHINAYIJINGRESEARCHASSOCIATION)是由多年致力于传统易学文化探索与研究的老学者老教授的支持和参与,由“北京圆易方明科技有限公司”做为社团发展的经济后盾。并与国内易学界专家学者共同组建的,集学术与交流为一体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具备正式注册资格的国际性学术机构.本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旨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事业,团结海内外华人易学专家,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智慧文化;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促进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改革开放、经济与文化的繁荣,从而把中华传统文化引向更深、更广阔的领域。

第四条本会遵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维护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中国。

第六条本会住所:北京

第二章职业范围

本会职业范围

(一)完全执行国家关于传统文化发展的方针政策。解析易经原典真谛,探索传统学文化内涵,揭示易学奥秘,传承人类文明经典

(二)科学的研究和发展传统文化,积极了解国内外易学动态。举办专家学者讲座,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三)不定期的在国内外组织中国易学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学术活动,举办专家学者讲座,提高会员学术水平,传播中华智慧文明。

(四)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易学人才,使易学人才有发挥的巨大空间。

(五)设立业务服务处、使中华易学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服务现代社会生活。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传统文化,科学研究易学的各界人士。

(三)无任何犯罪历史。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批准后由协会颁发协会会员或其他职务精美钢印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协会机构和职位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协会的表决权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二)可以临时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简便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祖国传统文化,率先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易学科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并成绩显著者。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无限制,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触犯过法律且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由“北京圆易方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注册资金与部分活动经费;

(二)捐赠、会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信制度,保证会计事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现问题将诉讼。

第二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分会的补充条例:

中国易经研究协会所有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应以发展壮大中国易经研究协会为己任,兢兢业业,专心一意。

所有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不论级别,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中国易经研究协会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协议,所有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由违规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承担:

1、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2、损害中国易经研究协会正面形象。

3、不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或者三个月以上不与总会联系。

4、另设独立周易机构或与其他周易机构有密切合作关系。

5、在没有取得中国易经研究协会批复和备案的情况下,私自发展分会、会员并收取费用。

6、有重大欺瞒行为。且该行为有损中国易经研究协会形象和利益。

7、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中国易经研究协会发出的重要工作指令。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2011年09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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