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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兴的人物生平】

郭元兴教授

江苏省睢宁县人

民国九年(一九二O年)出生

他是近代研究梵文藏文经典的佛学家。

元兴早年以自幼聪颖过人,为上海哈同花园总管姬觉弥收为养子。哈同花园是上海富商犹太人哈同,于前清光绪年间所建的私家园林,又名爱俪园,哈同夫人罗迦陵笃信佛教,在园中辟建佛堂频伽精舍,由乌目山僧宗仰法师主持讲座,延聘高僧讲经,并聘请佛门缁素多人。

在精舍中编印《频伽精舍大藏经》,即俗称的《频伽藏》。

姬觉弥为沪上闻人,亦信仰佛教,元兴自幼在此种环境中成长,随姬觉弥学佛,同时读老庄周易之书,并兼习英文、梵文及藏文。由于天资过人,且学习努力,因而对佛学、英文、梵文及藏文都扎下相当好的基础。

中日战争期间

上海沦为孤岛,他亟欲脱离上海,到后方谋报国之道

民国三十一年(一九四二年)

元兴由上海出走,辗转抵达重庆,他以学佛的渊源,入国民政府考试院院长戴传贤的办公室担任书记职务。

戴氏为佛教护法居士,与上海佛教人士多有交往。

中日战争末期

政府发动青年从军,元兴爱国心切,亦参加从军的行列。

时美军在华协助作战,元兴以精通英文,被派往贵州、柳州等地,担任美军英文译员。未几抗战胜利,元兴调往甘肃天水之骑兵学校,担任英文编译官,后来升任为编译科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元兴自甘肃返回上海,仍以过去在佛教中的关系,受聘为佛教杂志《觉有情》编辑,同时从事佛学研究,并翻译藏文经典。

1956年,参加《中国佛教百科全书》的编辑工作,后来又参加《斯里兰卡英文版佛教百科全书》的编译,撰写中国条目部分。以上工作结束后,他到南京大厂镇中学任英文教师,并研究佛学,从事著作,前后十馀年之久。

1960年,他转到南京的金陵刻经处工作,整理经版佛书。未几为中国佛教协会调到北京,在佛协研究部从事研究工作,同时受聘为中国佛学院教授。

1983年,他参加在孟加拉举行的“阿底峡尊者诞生一千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

1986年,担任中国佛学院研究生指导教授讲授法相唯识学、梵文、藏文,同年,出席在日本东京举行的“第一届中日佛教学术交流会议”,在会议中发表论文,颇受与会代表推崇

1987年,受聘为中国佛教研究所研究员及《中国大百科全书.宗教卷》佛教分支学科的副主编,撰写有关佛教方面的条目

1989年6月,元兴在北京病逝,享年七十岁,他临终之前,遗嘱将生平藏书全部捐赠给中国佛教研究所。

元兴为人坦率热诚,平易近人,而生活俭朴,淡泊自守。

1949年后,在上海从事佛学研究,1956年参与撰写《中国佛教百科全书》和斯里兰卡《佛教百科全书》(中国佛教)的部分内容。1980年在南京金陵刻经处工作,后调到中国佛教协会研究部。1986年成为中国佛学院研究生导师。后又受聘于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为研究员。1989年6月30日在北京逝世。主要著述有《达摩二入四行与道家言》、《佛教与长寿》、《高僧法显行迹杂考》等。

【罗迦陵的遗产争夺】

罗迦陵继承哈同全部遗产

哈同在留下巨额遗产的同时,也留下了一份谜团重重的遗嘱。

这份遗嘱是哈同夫妇以英国律师劳敦、葛立芬为证人签署的,一式两份,内容相同,签订的时间是1931年2月10日。遗嘱规定,如果哈同死后7天之内其妻罗迦陵不死,则罗迦陵将继承全部遗产;如果7日之内罗迦陵去世,那么遗产归遗嘱执行人管理,由遗嘱执行人监护继承人成年后,按遗嘱规定将遗产分割给各继承人。这份遗嘱规定,在扣除赠与其他养子女的款项以及包括丧葬费在内的一切开支以后,哈同的两个养子大卫·乔治·哈同和罗弼·维多·哈同分别获得遗产的70%和30%。遗嘱的执行人是哈同的大管家姬觉弥和高易律师公馆的律师拉亥脱。

这份遗嘱为什么强调7日之内罗迦陵不死才能继承遗产呢?难道罗氏也重病缠身、行将就木?

原来哈同信奉犹太教,根据犹太教的习俗,丈夫去世后妻子一般在7日内殉节而死,所以哈同在遗嘱中特地注明。当时罗迦陵还不足70岁,身体非常健康,也没有殉节的打算,故顺利继承了哈同的全部财产。

正当罗迦陵为获得哈同全部遗产沾沾自喜的时候,又出现了一个难题,原来根据英国遗产税法的规定,哈同留下的巨额财产需缴纳1700万元的遗产税。罗迦陵一下拿不出这么多现金,无奈之下只好将地处市中心的16处房地产作抵押,贷款1800万元缴纳税金。这笔贷款年息6.5厘,约定期限为10年,但直到罗迦陵去世也没有还清。1949年后债权人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扣押罗氏的抵押物以及其他财产。

中东不速来客要求继承遗产

哈同去世后,首先对其遗产继承提出异议的是哈同的伊拉克本家。

1931年9月,哈同的堂兄弟爱士拉·阿道尔·哈同来到上海,向英国驻沪最高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哈同的遗产;次年3月,又有一名来自伊拉克的哈同远房亲戚向法庭提出了相同的要求。他们狮子大开口要继承全部财产,否认罗迦陵的继承权。法庭认为哈同已加入英国国籍,是受英国保护的公民,按照英国法律哈同遗嘱有效,其中国妻子继承有效。

1934年年初,哈同的侄孙(也有侄子说)爱士拉·散利·哈同代表他的12名(也有10名说)兄弟来到沪上,再次向英国驻沪法庭递上了诉状,声称根据伊拉克法律,哈同遗产应由他们12人平均继承,但鉴于罗迦陵年老孤寡,又与哈同结婚多年,所以同意分给她四分之一作为照顾,但法庭同样驳回了这些伊拉克人的要求。

巨额财产的诱惑鼓舞着伊拉克军团的斗志,罗迦陵去世后,爱士拉·散利·哈同又分别向汪伪政权法院及国民党上海地方法院提出诉讼,但均未成功。对于此事,长期在哈同花园编撰书目的李恩绩在其《爱俪园梦影录》中作了详尽的描述:“一方面是老东家(指哈同)的嫡亲胞侄。据说照这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新建的伊拉克国家法律,老东家的全部遗产,应该归他们血统最近的胞侄承继。老太太(指罗迦陵)就算与老东家是配偶,因为没有血亲关系,所以半点儿份也没有。大概伊拉克国还停留在宗法社会的时代,所以法律如此,原也不足怪的。”

罗迦陵遗嘱陷真伪之争

哈同夫妇没有亲生子女,但他们收养了几十名中外养子女,最后正式承认的有22位,中外各占一半,其中中国籍的大都随罗迦陵姓罗,外籍养子女则随了哈同姓氏。

1937年9月30日,罗迦陵又签了一份遗嘱,为了与以前的哈同遗嘱相区别,这份遗嘱被称为“第二遗嘱”。遗嘱内容拟定得极为详尽,除向社会、宗教界及政府捐赠外,中外养子女、洋行职员和花园老职工、罗迦陵亲信的仆人、随从都分到了相应的款项,她宠爱的管家姬觉弥一人独得了400万元的庞大产业。

哈同遗嘱与罗迦陵遗嘱最大的区别是对待中外养子女的态度不同,罗氏遗嘱中各位养子女分配的遗产数额基本一样,而哈同遗嘱中格外照料的外籍长子大卫·乔治·哈同由于劣迹斑斑受到罗迦陵的严厉惩戒,不仅被剥夺了养子的资格,就连分给他的14万元遗产也必须在其恶行改善后才能拨付,否则不享有继承权。6名中国养子中除去早逝的长子罗友良,剩下的罗友兰、罗友山、罗友启、罗友仁和罗友翔均担任了新成立的罗氏慈善事业基金委员会理事,而外籍养子女则无可置喙。

由于“第二遗嘱”是罗迦陵死后由其中国养子罗友启发现的,所以外籍子女认为是假冒的赝品,不予承认;中方养子女则认为遗嘱有罗迦陵的亲笔签名,是真实有效的。李恩绩的《爱俪园梦影录》对此事也有记述:“中国养子女们所根据的是老太太的遗嘱,后来称为第二遗嘱。这遗嘱也是个英文本,一共有9页,真所谓洋洋万言……当时在旁人看来,这第二遗嘱似乎更合法,也更合理,应该有效。但据外国养子女们说,这遗嘱是假的,所以非但根本不生效力,而且做这假遗嘱的人,还该负刑事责任。”

围绕着“第二遗嘱”的真伪,中外养子女之间又展开了诉讼,但经过两次庭审以后,法庭并未作出裁决。正在这时,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开进公共租界,并控制了法租界,哈同花园随即被日军接管,这场官司最终不了了之。

中外养子女遗产争夺战

在这场遗产争夺战中,外籍子女以长子大卫·乔治·哈同为首,中方则以罗友兰担当领军人物。

1944年10月,在高易律师公馆的策划下,大卫·乔治·哈同与大部分中国养子女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中国籍养子女承认1931年2月20日的哈同遗嘱为唯一合法有效遗嘱,其他遗嘱均无法律效力;作为回报,大卫·乔治·哈同分给他们部分财产。此协议由高易律师公馆担保,大卫·乔治·哈同还当场支付了部分款项,这份协议后来由于抗战胜利并未完全执行。

抗战结束后,与大卫·乔治·哈同签订协议的中国籍养子女纷纷发表声明,称协议是在遭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属无效,重新要求按照罗迦陵的遗嘱执行财产分配。与此同时,姬觉弥、英国驻沪最高法庭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也都拿出所谓的合法材料,要求执管罗迦陵的全部遗产。

在上海名人杜月笙、国民党要员吴国桢、潘公展的调解和斡旋下,哈同家族终于在1946年达成了协议,承认哈同遗嘱合法有效,承认第二遗嘱中捐赠政府的部分有效,大卫·乔治·哈同和罗弼·维多·哈同分给中国养子女们比上一次更多的财产作为补偿。

具体分配方案是:将遗产中尚存的金银珠宝估价后,88%分给大卫·乔治·哈同和罗弼·维多·哈同,12%分给罗氏兄弟;大卫·乔治·哈同分得土地260多市亩,占总数的58.3%,房屋15万多平方米,占总数的48.2%(包括除罗弼·维多·哈同以外的其他外籍养子女分配数在内);罗弼·维多·哈同分得土地60余市亩,占总数的13.3%,房屋5万多平方米,占总数的13.7%;罗友兰等分得土地70余市亩,占总数的17%,房屋6万平方米,占总数的19%;姬觉弥等其他人分得余下的土地50余市亩,房屋4.7万平方米。

1947年5月,上海地方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宣布此案结案,长达16年的哈同遗产继承案至此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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