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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2021修正)】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物联网卡、互联网宽带等业务入网或者过户手续,以及提供服务器托管、主机租用、网络接入等业务,应当要求电信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查验并登记或者补登记电信用户的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电信用户应当配合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电信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办理第一款规定的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二、电信业务经营者登记个人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时,应当要求其出示下列有效身份证件。下列证件均为有效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四)外国公民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办理个人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委托人出示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查验并登记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三、电信业务经营者登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时,应当要求受委托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并出示委托单位有效证件,查验并登记委托单位和受委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下列证件均为有效证件:

(一)营业执照;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电信用户办理本决定第一条规定的电信业务:

(一)拒绝提供有效证件;

(二)冒用他人证件;

(三)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在网电信用户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信息进行登记的,应当停止电信服务,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电信用户违反本决定,不予为其办理电信业务的,应当予以说明;电信用户要求书面说明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出具书面说明。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电信用户违反本决定,停止为其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提前以电话、短信、书面函件或者邮件等方式通知电信用户。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电信用户登记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电信服务以外的目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电信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电信用户身份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电信用户身份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有关用户身份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已经在网但登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电信用户,应当通过电话、短信、书面函件、邮件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其在三十日内补办登记手续,并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逾期未补办登记真实身份信息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暂停提供电信服务;自暂停提供电信服务之日起满九十日仍未补办的,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监测识别的涉诈高风险电话卡,进行身份信息二次核验,电话用户应当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身份信息核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线上核验、营业网点等多种渠道和便捷的方式为用户提供身份核验服务。真实身份核验未通过,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核验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提供电信服务,有异议的,可以进行投诉反映,经核验通过的恢复功能。七、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本决定第六条规定暂停提供电信服务期间,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服务费用;终止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简便快捷退还电信用户预存的剩余费用;电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八、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九、电信用户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查验、登记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时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作出不予办理电信业务或者停止提供电信服务的决定不当的,可以向电信管理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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